城口实验中学校教室护眼灯设备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城财发〔2024〕521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城口实验中学校教室护眼灯设备采购项目”(项目号:CKX24A00597)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CKX24A00597采购时间:2024年09月10日
二、项目名称:城口实验中学校教室护眼灯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重庆沃数津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成建华委托代理人:马博
联系方式:15982531032
-->地 址: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余松一支路7号龙湖紫都城3-2幢25-14
被投诉人1:重庆师范大学附属城口实验中学校
经办人:张步强联系方式:17782201848
-->通讯地址:重庆市城口县复兴街道茅坪三社
被投诉人2:重庆市城口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经办人:丁思源联系方式:59211211
-->通讯地址:城口县葛城街道北大街 43号政务中心大楼6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1、LED教室灯具背板须为金属材质”,是为了排他性和限制其他供应商而设置的技术参数要求;2.“10、LED教室灯向上半球发射光通量占总光通量10%以上”与“1、LED教室灯具背板须为金属材质”中 LED教室灯具背板须为金属材质要求相互冲突,金属不具备透光性,限制和打压其他潜在供应商;3.“LED模块使用的灯珠总额定功率应为整灯额定输入功率的3.5倍以上”,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4.“灯具点亮时,背后的镇流器工作温度范围区间为40-45度”,设置具有严重的限制性、 排斥性与倾向性;5.“健康光环境等级认证”费用高、时间长,对其他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6.“教室照明减碳量认证”费用高、时间长,并非国家强制要求,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7.“LED模块使用的灯珠总额定功率应为整灯额定输入功率的2.5倍以上”,严重限制了其他合格供应商参与竞争的合法权益。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二)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如下:投诉事项1、2、3、4、7和投诉事项5中关于“教室照明设备优选分级认证”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5中关于“健康光环境等级认证”的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均予以驳回。
另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如下:投诉事项6成立,鉴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其他补充事宜
七、附件
城口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pdf
城口县财政局
202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