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隆区人民医院采购彩色多普勒超声波诊断仪投诉处理决定书
武隆财采〔2024〕处字第 5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重庆市武隆区人民医院采购彩色多普勒超声波诊断仪”(项目号:WLQ24A00484)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WLQ24A00484采购时间:2024年08月27日
二、项目名称:重庆市武隆区人民医院采购彩色多普勒超声波诊断仪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西念慧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吉红委托代理人:黄盛
联系方式:13693481055
-->地 址: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张家山工业园经开大道88号1号楼2楼203室
被投诉人1:重庆市武隆区人民医院
经办人:向老师联系方式:77707876
-->通讯地址:凤山街道建设东路3号
被投诉人2:重庆市武隆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
经办人:刘老师联系方式:77718588
-->通讯地址:重庆市武隆区凤山街道乌江南路7号中堆坝兴隆广场1号楼426办公室
四、基本情况
江西念慧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就重庆市武隆区人民医院“重庆市武隆区人民医院采购彩色多普勒超声波诊断仪项目”(项目编号:WLQ24A00484)采购文件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4年9月20日向我局提起投诉。经补正后,我局依法予以受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五条“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各项工作,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之规定,采购人重庆市武隆区人民医院对本项目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结合被投诉人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本项目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六)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所规定的情形。据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如下: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武隆区财政局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