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公寓空调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4005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学生公寓空调”(项目号:RCQ24A00267)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RCQ24A00267采购时间:2024年09月23日
二、项目名称:学生公寓空调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重庆心学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明委托代理人:封莉
联系方式:18324167848
-->地 址:重庆市南岸区辅向路8号江南香郡
被投诉人1:重庆市荣昌中学校
经办人:刘老师联系方式:18512345325
-->通讯地址:重庆市荣昌中学校(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玉带路203号)
被投诉人2:重庆市荣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经办人:马女士 许女士联系方式:023-46789813
-->通讯地址: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海棠社区迎宾大道20号附1号
相关供应商:重庆美冠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498号佳乐紫光17楼17-2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于2024年9月24日向采购人重庆市荣昌中学校就本项目提出质疑,投诉人对重庆市荣昌中学校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4年10月9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关于技术规格及质量要求项下1.5P挂式冷暖变频空调的“制冷量”“制热量”“制冷季节电耗量”“制热季节电耗量”等技术参数设置均是定值,只有美的、格力、海尔三家公司能够满足需求。重庆市荣昌中学校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阻扰了市场潜在供应商参加投标,对市场潜在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性待遇。
投诉请求:1.撤销重庆市荣昌中学校2024年9月25日作出的质疑答复;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暂停采购活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 日。”因此,我公司要求立即暂停本项目的招标活动;3.修改1.5P挂机的参数,使参数设置具有规范性、科学性、合理性。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我局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不成立,理由如下:
首先,本项目《询价通知书》中关于技术规格及质量要求项下1.5P挂式冷暖变频空调的“制冷量”“制热量”“制冷季节电耗量”“制热季节电耗量”等技术参数设置为“≥”或“≤”等范围数值,而非固定数值。投诉人投诉主张为定值与客观事实不符。
其次,本项目《询价通知书》中关于技术规格及质量要求的设置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范要求,且该技术规格及质量要求的设置,有一定数量的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的询价,具有市场竞争性。
最后,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被投诉人未按照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其放弃说明权利,依法承担不利后果。”本案,投诉人没有举证证明自己的投诉事项成立的依据,应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如下: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采购人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若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荣昌区财政局
202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