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川中学红河校区教室电教设备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重庆市政府采购网 2024-11-26 00:00:00

永川中学红河校区教室电教设备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渝永财采购投处〔2024〕8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永川中学红河校区教室电教设备采购”(项目号:YCQ24A00517)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YCQ24A00517采购时间:2024年09月10日

二、项目名称:永川中学红河校区教室电教设备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一汇雾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冉建

联系方式:13368325856

-->

地 址:重庆市两江新区星光五路3号西希云谷3栋


被投诉人1:重庆市永川中学校

经办人:高老师

联系方式:18883262017

-->

通讯地址:永川区红河南路99号


被投诉人2:重庆博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经办人:周老师

联系方式:19946997890

-->

通讯地址:重庆市永川区内环南路777号一区12幢附37号


相关供应商:重庆瑞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通讯地址:中山路街道祥龙路58号文海国际天街9幢3-9


相关供应商:重庆拙勤行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渝州路4号31-9号


相关供应商:重庆市永川区新概念电脑科技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人民东路16号1幢5-6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第二篇项目技术(质量)需求11-24页中电容屏智慧黑板(核心产品)、OPS 终端(核心产品)、壁挂数字展台(核心产品)、领夹式无线麦克风、一体化有源音箱、备授课教学软件、设备运维管理系统、设备辅助管理软件、学生综合管理系统、教学数据驾驶舱、智能讲台(核心产品)技术参数。

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针对投诉人的本次投诉,评判如下:

投诉人认为采购文件中文件第二篇项目技术(质量)需求第二条货物技术规格、数量及质量要求中电容屏智慧黑板(核心产品)、 OPS 终端(核心产品)、壁挂数字展台(核心产品)、领夹式无线麦克风、一体化有源音箱、设备授课教学软件、设备运维管理系统、设备辅助管理软件、学生综合管理系统、教学数据驾驶舱、智能讲台(核心产品)十一个产品的技术参数,具有明显的品牌指向性和排他性。

机关认为,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将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存在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情形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之一。基于此,在政府采购中,采购文件设置的技术、服务等要求不能指向特定供应商或者特定产品,否则,采购文件的相应设置排除了包括潜在供应商在内的所有供应商公平参与政府采购的权利。前述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产品”是指采购产品技术指向某一种产品、某一个产品、单一品牌特有的技术指标。

因此,评判本次政府采购文件中设置的部分技术参数是否指向特定产品,是否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本次政府采购的具体实际进行评判。

鉴于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特殊性和专业性,针对投诉人提出的投诉,本机关在本次投诉案件处理过程中,委托了具有专业技能的专家对投诉事项相关的问题进行了评审,专家组于20241118日作出的专家组评审意见载明“投诉事项中涉及采购文件规定的产品的技术参数不具有特定的指向性”“投诉事项中所提到部分不涉及唯一性、指向性的参数设置条款,系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需要相适应的,采购人根据实际需求制定的部分参数设置条款是合理的”。基于专家组评审意见,投诉人所投诉的相关参数的设置并不指向特定产品。

因此,结合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诉人投诉事项所涉及的技术参数不具有指向性。

综上,本机关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

2024年11月22日

广告
意见反馈
反馈类型:
问题描述:
0/500
联系方式:
0/30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