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隆区桐梓中心卫生院数字化影像设备DR投诉处理决定书
武隆财采〔2024〕处字第6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武隆区桐梓中心卫生院数字化影像设备DR”(项目号:WLQ24A00487)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WLQ24A00487采购时间:2024年10月11日
二、项目名称:武隆区桐梓中心卫生院数字化影像设备DR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鹰潭芷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殷恩豪 -->地 址:江西省鹰潭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龙岗产业园龙岗片区鹰南大道南侧,二经路东侧龙岗小微企业孵化基地4 栋2楼235
被投诉人1:重庆市武隆区桐梓中心卫生院
经办人:何凯莉联系方式:77795029
-->通讯地址:重庆市武隆区桐梓镇商华街70号
被投诉人2:重庆市武隆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
经办人:邵老师联系方式:77728288
-->通讯地址: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街道芙蓉东路22号望江苑3号楼2楼(区就业和人才中心)
四、基本情况
鹰潭芷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就被投诉人重庆市武隆区桐梓中心卫生院“武隆区桐梓中心卫生院数字化影像设备 DR项目”(项目编号:WLQ24A00487)采购文件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依法予以受理,本投诉现已审查终结。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五条:“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各项工作,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之规定,采购人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结合本项目被投诉人的答复,采购人重庆市武隆区桐梓中心卫生院已对投诉事项予以了认可,故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五条:“被投诉人未按照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其放弃说明权利,依法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投诉事项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如下:投诉事项成立,责令被投诉人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武隆区财政局
202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