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馆、九龙园班班通设备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九财投处〔2024〕31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大公馆、九龙园班班通设备采购”(项目号:JLP24A00407)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JLP24A00407采购时间:2024年10月17日
二、项目名称:大公馆、九龙园班班通设备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巴南区三向信息技术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雪联系方式:173,,,,,,17
-->地 址:重庆市南岸区万寿路2号经开大厦
被投诉人1:重庆市育才中学校
经办人:郎老师联系方式:15823554371
-->通讯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正街92号
被投诉人2:重庆市九龙坡区教育发展服务中心
经办人:张老师联系方式:68641573
-->通讯地址:九龙坡区杨家坪街道天宝路134号
四、基本情况
一、投诉内容
投诉人诉称:1:第二篇 项目技术(质量)需求,二、技术规格及质量要求:1、86英寸交互智能平板 序号2-16条;3、交互平板辅助管理软件 序号1、4条;8、集控管理系统 序号1、3、4、5、6、7条;以上设备中的技术要求“提供具有 CMA标识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原件可查”,要求提供检测报告的内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范来作为检测依据,属于变相将国家、地方行政机关颁布的法规、规范性文件中未强制使用的资质、认证作为要求所投标产品的资格条件;只要求“CMA检测报告复印件”排斥了能提供有效检测报告的潜在投标供应商投标。是对供应商设置的差别歧视条款。影响公平公正竞争权力,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诉求:修改招标文件,对以上问题进行修正。
二、投诉受理
投诉人已就投诉事项向重庆市育才中学校、区教育发展服务中心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投诉,经审查,符合投诉受理条件,我局于2024年10月31日依法受理投诉。
三、调查取证情况
我局对投诉人提供的投诉相关资料进行了审阅、核实,依法调取、查阅了有关文件,就相关采购项目(JLP24A00407)相关资料进行了调查研究,具体情况如下:
采购人提交的说明不能表明就这些技术参数要求供应商提供具有CMA标识的检测报告复印件的合理性。同时,自本项目发布日期2024年10月17日至询价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4年10月23日10:30共3个工作日,一般情况下难以完成检测并取得检测报告。本项目第二篇 项目技术(质量)需求 二、技术规格及质量要求中要求提供CMA标识的检测报告对供应商实行了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我局认为投诉事项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重庆市育才中学校、区教育发展服务中心予以修改,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