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精神卫生中心办公家具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津财采购处理〔2024〕15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重庆市江津区精神卫生中心办公家具采购”(项目号:JJQ24A00934)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JJQ24A00934采购时间:2024年10月21日
二、项目名称:重庆市江津区精神卫生中心办公家具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重庆浙奥家具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渝南大道 19 号 2 幢第 5 层
被投诉人1:重庆市江津区精神卫生中心
经办人:潘老师联系方式:023-47701003
-->通讯地址:江津区李市镇骑龙路
被投诉人2:重庆市江津区公共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经办人:张寒君、刁建联系方式:023-81222241
-->通讯地址:重庆市江津区滨江新城滨江商务大厦A栋江津区政务中心三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不服被投诉人1、2作出的江津区精神卫生中心家具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11月24日向我局提起本项目的投诉,经审查,于11月25日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人认为:一是相关认证证书作为评标标准、评审因素,存在不合理违规设置,不符合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权力,破坏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二是以上要求提供的众多零部件及原材料样品,作为评害因素;影响公平竞争
。三是
对★塑粉、缓冲铰链、桌面、柜门、子塑料部件、椅身、采用抗菌防霉海绵等15种产品要求,中标后签订合同前需提供相应产品的检测报告。该项条款的设置,属于变相设置了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障碍,违反了政府采购应当符合的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 权力,破坏了政府采购优化营商环境政策,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我局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2、3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相关规定,我局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江津区财政局
202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