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家坪中学A区校园文化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重庆市政府采购网 2024-12-19 00:00:00

杨家坪中学A区校园文化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九财投处〔2024〕35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杨家坪中学A区校园文化项目”(项目号:JLP24C00153)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JLP24C00153采购时间:2024年10月18日

二、项目名称:杨家坪中学A区校园文化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新标达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清娥

联系方式:15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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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川南临港片住区蜀泸大道88号2幢2层338号


被投诉人1:重庆市杨家坪中学

经办人:胥老师

联系方式:13883770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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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西郊路1号


被投诉人2:重庆市九龙坡区教育发展服务中心

经办人:黄老师

联系方式:68641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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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九龙坡区杨家坪街道天宝路134号

四、基本情况

一、投诉内容

投诉人诉称:1、第四篇 磋商程序及方法、评审标准、无效响应和采购终止、二、评审标准2技术部分(60%)《施工实施方案(20分)》《深化设计(40分)》评审标准未客观、量化,没有明确,给予评标委员会成员较大自由裁量权。无评判标准;没有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属于不合理设置条款。

2、第四篇 磋商程序及方法、评审标准、无效响应和采购终止、二、评审标准3商务部分(20%)《企业售后服务能力(10分)》评审标准未客观、量化,没有明确,给予评标委员会成员较大自由裁量权。无评判标准;没有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属于不合理设置条款。

诉求:1.请求财政局依法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删除及修改我司投诉事项12违法设置条款,保护潜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二、投诉受理

投诉人已就投诉事项向重庆市杨家坪中学、区教育发展服务中心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投诉,经审查,符合投诉受理条件,我局于20241128日依法受理投诉。

三、调查取证情况

我局对投诉人提供的投诉相关资料进行了审阅、核实,依法调取、查阅了有关文件,就相关采购项目(JLP24C00153)相关资料进行了调查研究,具体情况如下:

代理机构答复称:本项目为校园文化服务类采购,采购人对校园文化项目的采购需求即项目商务需求的评价要求,作出具体、细致、具有可评判性的细化要求;采购人在评审因素中对于细化的“施工实施方案”、“深化设计”、“企业售后服务能力”均给予量化,评审专家能够根据细化、量化的评审因素进行平分;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规“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的要求。

《重庆市政府采购常见违规违法行为清单》“三、评审因素及标准包括:1、评审因素未细化和量化”。

针对投诉事项1:经核实,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篇 磋商程序及方法、评审标准、无效响应和采购终止 二、评审标准“2技术部分(60%

施工实施方案(

20

分)

1、施工实施方案计划合理、措施可行、进度计划优于招标文件的要求(20分);2、施工实施方案计划及相应的措施一般、进度计划基本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10分);3、施工实施方案计划及相应的措施均较差(5分);4、未提供得0分。

深化设计(

40

分)

供应商需对设计图纸进行深入理解,提供多视觉深化设计效果图,评标委员会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供的多视角深化设计效果图的合理性、美观性、完整性等情况进行综合评议,酌情给分。1、深化设计效果图合理性、美观性、完整性(40分);2、深化设计效果图比较合理性、美观性、完整性(20分);3、深化设计效果图合理性、美观性、完整性较差(10分);4、未提供得0分。”对评审因素进行了细化和量化。

针对投诉事项2经核实,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篇 磋商程序及方法、评审标准、无效响应和采购终止 二、评审标准“3商务部分(20% 企业售后服务能力(10分) 投标人为企业提供售后服务方案:内容包含售后服务具体期限、售后内容、响应机制和时间、人员等等。1、方案详细、合理得10分;2、不够详细、不够合理得5分;3、方案不够细致提供资料一般得3,4、未提供售后服务方案的得0分。” 对评审因素进行了细化和量化。

另经核实,本项目的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且已经履行。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我局认为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之规定,我局对该投诉事项予以驳回。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202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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