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电子政务外网升级改造二期投诉处理决定书

重庆市政府采购网 2025-12-30 00:00:00

重庆市綦江区电子政务外网升级改造二期投诉处理决定书

綦江财处理〔2025〕5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重庆市綦江区电子政务外网升级改造二期”(项目号:QJQ25C00110)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QJQ25C00110采购时间:2025年11月14日

二、项目名称:重庆市綦江区电子政务外网升级改造二期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重庆艾维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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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创路4号西部商城B栋19-1


被投诉人1:重庆市綦江区电子政务中心

经办人:邓老师

联系方式:023-48657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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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中山路1号8-15


被投诉人2:重庆天勤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经办人:蔡老师

联系方式:19923424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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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重庆市綦江区通惠街道红星国际广场2栋15-12

四、基本情况

綦江财处理〔20255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人不服被投诉人20251128日作出的“重庆市綦江区电子政务外网升级改造二期”(采购项目号QJQ25C00110质疑答复,于2025125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于2025125日予以受理,本投诉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投诉诉求

(一)投诉人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

针对本项目的质疑事项,被投诉人未正面回复质疑。

(二)投诉人诉求

纠正不法行为,维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二、被投诉人投诉回复情况

我局接到投诉后于20251212日向被投诉人发送投诉答复通知书,被投诉人于20251212日进行回复,主要表述为:

一是

在招标文件第二篇第三条第二款已注明可现场踏勘,各潜在供应商现场踏勘了解项目一期建设情况,被投诉人可提供原有相关产品对接技术文档等不宜网上公开的资料,投诉人未到现场踏勘。

二是

供应商仅需提供承诺函,明确后续交付成果即可满足要求,本项目中要求供应商提供“承诺函并加盖公章”,是将承诺作为满足采购需求的实质性要求,而非资格限制条件。

三是

与原平台信息共享、联动处置既是《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电子政务外网建设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的要求,也是被投诉人现实安全运营实际需求。

四是

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安全设备与一期安全监测平台对接联动,平台本身具备较强的兼容性,支持绝大部分厂商对接,不存在唯一指向性,每项要求均符合三家以上的数量要求,如果投标方执意选择其他暂未兼容的厂商产品,被投诉人提供API接口文件。

五是

终端保密安全自查和零信任客户端可以与一期杀毒软件平台一体化部署,杀毒软件平台支持任意厂商的软件通过平台自带的文件分发功能一体化安装部署,不存在唯一指向性。

六是

杀毒软件平台也提供API接口文件,供应商可以根据接口文件自行接入。

七是

政务外网是支撑跨部门协同办公、政务数据共享交换的核心基础设施,其网络环境内存储和流转着大量关系政务服务连续性、公共利益乃至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

综上,投诉事项不属实。

三、投诉处理及决定

为查明事实,我局在办理投诉的过程中依法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关联投诉人的质疑事项经审查查明:

投诉事项:针对本项目的质疑事项,被投诉人未正面回复质疑的投诉不成立

根据投诉人递交的《质疑答复和被投诉人《情况说明》,被投诉人已针对投诉人的质疑事项逐项答复,质疑答复理由充分

上述事实有招标文件、质疑函、质疑答复投诉书、被投诉人投诉情况说明等在案佐证。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我局决定如下:本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202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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