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涪陵城区道路清扫保洁及厕站管理服务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重庆市政府采购网 2025-12-15 00:00:00

2025年涪陵城区道路清扫保洁及厕站管理服务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涪财采投〔2025〕96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2025年涪陵城区道路清扫保洁及厕站管理服务采购”(项目号:FLQ25C00066)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FLQ25C00066采购时间:2025年11月03日

二、项目名称:2025年涪陵城区道路清扫保洁及厕站管理服务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重庆启航康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维

委托代理人:刘杰

联系方式:18716338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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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重庆市九龙坡区二郎街道浩博星钻1号楼7楼


被投诉人1:重庆市涪陵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重庆市涪陵区城市水域环境卫生服务中心)

经办人:敖飞

联系方式:023-72303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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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重庆市涪陵区宏声大道19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不服被投诉人作出的质疑答复,向我局提出投诉。经审查,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予以受理。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采购文件将清洗车限定为“总质量≤1500kg的三轮车”与项目实际需求无关,缺乏合理性,具有明显的排他性与指向性,构成对潜在供应商的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2:采购文件第二篇对车辆的要求“以上设备须符合国家交通管理相关规定,能合法上路行驶。除手推车外所有车辆需提供正面、侧面、后面三张清晰图片。车辆若为投标人自有的需提供购买发票或行驶证,若为租赁的需提供有效的租赁合同,加盖投标人公章。”对于车辆证明材料的提供表述不清楚、不合理。

投诉事项3:采购文件评审标准对“项目负责人”设置的“清扫保洁类项目管理工作经验”年限评审标准划分不合理,与项目实际管理需求不匹配,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二)投诉请求

请求修改采购文件中的不合理条款。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研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项规定,我局决定: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3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予以驳回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

202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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