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置钬激光治疗机等医疗设备(包3、包4、包5和包10第三次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重庆市政府采购网 2025-12-11 00:00:00

购置钬激光治疗机等医疗设备(包3、包4、包5和包10第三次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丰财采购〔2025〕22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购置钬激光治疗机等医疗设备(包3、包4、包5和包10第三次采购)”(项目号:FDX25A00342)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FDX25A00342采购时间:2025年10月30日

二、项目名称:购置钬激光治疗机等医疗设备(包3、包4、包5和包10第三次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重庆俊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光明

-->

地 址: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翠柏路104号1幢2-8(附2号)


被投诉人1:丰都县人民医院

经办人:黄波

联系方式:13996747363

-->

通讯地址: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芦塘街33号


被投诉人2:重庆公允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经办人:曹老师

联系方式:15523079017

-->

通讯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29号广电大厦3-5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不服被投诉人1220251111日向投诉人作出的对购置钬激光治疗机等医疗设备(包3、包4、包5和包10第三次采购)(FDX25A00342)质疑答复,于20251117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我局依法于20251118日予以受理。本投诉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1:针对重庆俊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质疑函,我司从未看到完整且正式的书面质疑函及相关质疑内容,是否符合政采法流程,我司严重怀疑该质疑函的时效性和真实性!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第十五条。采购人及代理机构侵犯了重庆俊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知情权,在规定的时间内(招标文件要求成交公示结束7天内质疑有效)采购人及代理机构未将质疑函文件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质疑人重庆俊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我司仅凭采购方的一段文字做出了相关质疑回复以示尊重。因此严重怀疑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关于该质疑函文件的真实性。同时,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回复质疑事项1说“在规定的时间内于20251030日发布取消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在该公告中,能看到质疑内容及处理结果”。采购人及代理机构没有正面回应质疑的内容。

投诉事项2:我司在投标时提供了错误的材料,即注册证资料《一次性使用膜式氧合器套包医疗设备注册证》(注册证编号:国械注准 20233100002),但该材料不会影响评标专家对参数响应的判断,也不是本次招标文件要求的必备依据及材料。同时,它不涉及对我司资格、能力和投标方案真实性的评判,也未影响投标的公正性,因为评审的依据是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该文件属于多余文件,不属于评审范畴,从未成为谋取中标或成交的必要条件。我司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投诉人请求:采购人丰都县人民医院及代理机构重庆公允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关于购置铁激光治疗机等医疗设备(包3、包4、包5和包10第三次采购,项目编号:FDX25A00342)包4取消“重庆俊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中标资格的公示,恢复“重庆俊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包4中标资格。

本案经查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质疑处理阶段,对投诉人的质疑事项,均予以了正面回应。投诉人称“采购人及代理机构没有正面回应质疑的内容”缺乏事实依据,其投诉理由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投诉人被确定为包4中标供应商后,因其他投标人提出质疑,经被投诉人核查发现,投诉人响应文件中提交的《一次性使用膜式氧合器套包医疗设备注册证》(国械注准20233100002)载明适用范围为“可提供7天以上的体外循环支持”,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查询结果显示该注册证实际适用范围为“最长可提供7天的体外循环支持”不一致。故投诉人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被投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及招标文件第二篇二、※招标项目技术要求(技术需求为符合性审查的实质性要求,若不满足按无效投标处理)的规定,取消重庆俊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中标资格,并无不当。

招标文件包4 ECMO产品“耗材供应”条款清晰约定“可提供大于7天体外循环支持”;同时,招标文件第一篇“投标人资格要求”明确“投标产品属于二类或三类医疗器械的,应具有投标产品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提供注册证复印件)”,可见注册证不仅是资格审查必备材料,其载明的适用范围更是技术参数符合性审查的核心依据。投诉人虽承认“提供错误材料”,但主张“该材料属多余文件”,明显与招标文件明确约定相悖。投诉人称“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等辩解理由不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驳回重庆俊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请求。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丰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丰都县财政局

2025年12月11日

广告
意见反馈
反馈类型:
问题描述:
0/500
联系方式:
0/30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