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抗战遗址博物馆物业服务投诉处理决定书
南岸财处理 〔2026〕1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重庆抗战遗址博物馆物业服务”(项目号:NAQ25C00325)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NAQ25C00325采购时间:2025年12月01日
二、项目名称:重庆抗战遗址博物馆物业服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重庆谛盟生活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光 -->地 址:重庆市巴南区花溪街道依云江湾17号附4号
被投诉人1:重庆抗战遗址博物馆
经办人:杨老师 -->通讯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南山植物园路1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就“重庆抗战遗址博物馆物业服务”采购项目(项目号NAQ25C00325,以下简称:本项目)于2025年12月9日作出的《关于重庆抗战遗址博物馆物业服务的质疑回复》不满意,于2025年12月12日向我局提起投诉。
投诉人称:招标文件第四篇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之三、评标标准商务部分人员资质:“5.拟任本项目绿化管护人员持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中级及以上园林工程师职称证书的,每有1名得3分,最高得9分,未提供或提供不完整不得分”设置不合理。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评审因素作为对采购需求作出应答的评判因子,需与采购需求中的技术、商务、服务等要求相对应,并且与投标人所提供服务的质量或合同的履行相关。因此,采购人从采购需求出发,为保障筛选出履约能力稳定、服务质量较好的供应商而要求提供拟派本项目人员持有相关证书并无不当。
投诉人在质疑函中对招标文件的评审因素进行了质疑,采购人结合项目实际及投诉人的诉求,于2025年12月18日发布了《重庆抗战遗址博物馆物业服务项目补遗书》,对招标文件作出了如下修改:“1.将评审因素人员资质中:“5.拟任本项目绿化管护人员持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中级及以上园林工程师职称证书的,每有1名得3分,最高得9分,未提供或提供不完整不得分。”修改为“5.拟任本项目绿化管护人员持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中级及以上园林工程师职称证书的得3分,未提供或提供不完整不得分。”2.评审因素人员资质中增加一条:“8.拟任本项目绿化管护人员持有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第三方机构颁发的中级及以上绿化工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每有1人得3分,最多得6分,未提供或提供不完整不得分。”采购人对投诉人的诉求已充分考虑,结合项目情况对招标文件进行了修改,发布了补遗书。故我局认为投诉人投诉事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综上所述,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决定驳回重庆谛盟生活服务有限公司的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重庆市南岸区财政局
2026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