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梁区青少年活动中心幼儿园室外活动设施投诉处理决定书

重庆市政府采购网 2026-03-11 00:00:00

铜梁区青少年活动中心幼儿园室外活动设施投诉处理决定书

铜财【2026】75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铜梁区青少年活动中心幼儿园室外活动设施”(项目号:TLQ25A00734)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TLQ25A00734采购时间:2025年12月17日

二、项目名称:铜梁区青少年活动中心幼儿园室外活动设施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聚成万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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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泸州市江阳区酒谷大道五段17号1号楼402号


被投诉人1:重庆市铜梁区教育委员会

经办人:银老师

联系方式:18323484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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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暂无


被投诉人2:重庆市铜梁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

经办人:谢 鹞

联系方式:023-45395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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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暂无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重庆市铜梁区教育委员会于202616日向投诉人做出的对“铜梁区青少年活动中心幼儿园室外活动设施”(项目号:TLQ25A00734,以下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128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予以受理,本投诉现已审查终结。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一款:“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及第十一条:“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之规定,供应商、潜在供应商首先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资格条件,如果供应商、潜在供应商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资格条件,也就意味着其和政府采购活动不存在利害关系,不存在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其权益受到损害的可能性,也就不具备质疑投诉的主体权利。

具体到本案中,结合已查明的事实,投诉人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时间为20256月,其自本项目发布招标公告之日起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止,该期间内投诉人未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并且也未就上述期间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合法性、合理性及是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等作出说明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因此,投诉人不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资格条件,不属于本项目采购活动的利害关系人,不存在本项目的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其权益受到损害的可能性。据此,投诉人不具有提出质疑的主体权利,其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之规定。故投诉人提起的投诉属于受理后发现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情形。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如下:投诉人的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予以驳回。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铜梁区财政局

2026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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