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龙坡区谢家湾街道民主村片区油烟集中深度治理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重庆市政府采购网 2026-04-22 00:00:00

九龙坡区谢家湾街道民主村片区油烟集中深度治理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九财投处〔2026〕9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九龙坡区谢家湾街道民主村片区油烟集中深度治理项目”(项目号:JLP25A01121)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JLP25A01121采购时间:2026年01月12日

二、项目名称:九龙坡区谢家湾街道民主村片区油烟集中深度治理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重庆汇星源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两江新区石马河街道溪路422号3幢29-1


被投诉人1: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谢家湾街道办事处

经办人:李老师

联系方式:02388290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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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谢家湾街道


被投诉人2:重庆渝奥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经办人:刘老师

联系方式:15826102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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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重庆两江新区栖霞路18号融创金贸时代16幢12-1

四、基本情况

(一)投诉项目

投诉项目:九龙坡区谢家湾街道民主村片区油烟集中深度治理项目(编号:JLP25A01121)。

(二)投诉内容

投诉人诉称:

1.采购人、代理机构扩大质疑范围,偏见意图明显,违反质疑处理公正原则。

2.低价澄清说明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被投诉人增设签字要求无依据,且无权单方推翻评标委员会结论,程序违法。

3.《中小企业声明函》核心信息真实有效,笔误已依法澄清,被投诉人驳回理由不成立,其要求我方撰写澄清说明后又以此作为废标理由,涉嫌欺诈。

4.其他供应商资料问题与投诉人无关,被投诉人以此驳回质疑于法无据,且存在扩大质疑范围、泄露商业秘密的违法情形。

5.技术响应完整合规,被投诉人单方推翻评审结论违法,质疑驳回缺乏合理性。

6.废标决定存在多重程序违法,质疑处理未予纠正。

7.本次项目不属于法定废标情形,重新招标公告极大更改采购需求,涉嫌违规。

诉求:

1.依法撤销被投诉人202623日作出的废标决定;

2.依法撤销被投诉人作出的驳回投诉人质疑的处理结果;

3.依法恢复重庆汇星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项目中标资格;

4.责令被投诉人按照招标文件及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继续推进本项目中标通知书发放、合同签订等后续事宜;

5.责令被投诉人承担本次投诉产生的全部合理费用。

(三)投诉受理

投诉人已就投诉事项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谢家湾街道办事处、重庆渝奥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投诉,经审查,符合投诉受理条件,我局于2026312日依法受理投诉。

(四)采购监督

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根据前述规定,我局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具有监督管理职权职责。我局在对本项目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基于行政效率原则,一并作出监督处理决定。

(五)调查取证情况

我局对投诉人提供的投诉相关资料进行了审阅、核实,依法调取、查阅了有关文件,就相关采购项目(JLP25A01121)相关资料进行了调查研究,具体情况如下:

1.项目采购及质疑情况

20251215日,九龙坡区谢家湾街道民主村片区油烟集中深度治理项目(JLP25A01121)发布公开招标公告,并先后于20251219日、20251225日两次发布采购更正公告。

该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篇 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一、资格审查及符合性审查”“(二)符合性审查”部分记载:★说明:供应商的最终报价低于最高限价的85%时,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供应商在40分钟内通过现场递交方式或邮箱递交方式(1846164512@qq.com)提供说明文件(说明文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招标文件》没有提供“说明文件”的格式文本。

《招标文件》“第一篇 投标邀请书”三、供应商资格要求”中规定:“本项目(所有包)预留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1.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制造商若全部为小微企业的,投标人应提供其货物制造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招标文件》“第七篇 电子投标文件格式”“二、商务文件”中规定了“中小企业声明函”模板。该模板中记载有:“本公司参加(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分包号)(分包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为本标的提供的服务人员人,其中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人,其他人员人。有其他人员的不符合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招标文件》“第二篇 项目内容及技术要求”“※三、采购内容”“(一)设备来购清单”“项目采购需求一览表”中列明如下内容:

序号内容型号单位数量备注
1公共烟道专用净化器设备排放浓度:油烟<0.3mg/m3,非甲烷总烃<5mg/m3风量:8000m3/h功率:≤300w电源:AC220V材质:整体采用不锈钢材质功能:具备集成智能监控功能、自动清洗功能88包括但不限于设备采购、运输、安装、水电接入、废水排放、弃渣、烟道改造、1年运维服务等使设备能够正常运营的全部内容。
2加装公共烟道材质:镀锌材质,外观热转印技术处理主管规格:0.3m*0.4m;辅管:φ150mm*2m其他:包括三通、止回阀、排油阀、圆法兰、以及人工、出渣、现场清洁等2074

重庆汇星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星源公司”)参加了该项目包1的投标。其《投标文件》中包括一份“投标价格低价说明”。在本项目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对汇星源公司发起了异常低价审查,评标委员会要求汇星源公司在40分钟内向评标委员会提供低价澄清,该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了“重庆汇星源科技有限公司关于九龙坡区谢家湾街道民主村片区油烟集中深度治理项目低于采购限价85%报价的说明”。该两份文件系汇星源公司对于其投标报价低于最高限价的85%所作的澄清说明均盖有汇星源公司印章,但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处没有签字。评标委员会根据汇星源公司的澄清说明,对汇星源公司报价作有效投标处理。

汇星源公司《投标文件》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记载:“本公司重庆汇星源科技有限公司参加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谢家湾街道办事处九龙坡区谢家湾街道民主村片区油烟集中深度治理项目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2.(标的名称:公共烟道专用净化器设备),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重庆利百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从业人员 9人,营业收入为586.26万元,资产总额为263.00万元,属于(微型企业);为本标的提供的服务人员5人,其中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4人,其他人员11人。2.(标的名称:加装公共烟道),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重庆利百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从业人员 9人,营业收入为586.26万元,资产总额为263.00万元,属于(微型企业);为本标的提供的服务人员5人,其中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4人,其他人员1人。

汇星源公司《投标文件》“分项报价明细表”针对88套“公共烟道专用净化器设备”和2074米“加装公共烟道”给出了具体报价。《投标文件》“技术响应偏离表”作出了下表响应(部分列举),“差异说明”列有两处空白。

序号采购需求响应情况差异说明
1公共烟道专用净化器设备:排放浓度:油烟<0.3mg/m3,非甲烷总烃<5mg/m3风量:8000m3/h功率:≤300w电源:AC220V材质:整体采用不锈钢材质功能:具备集成智能监控功能、自动清洗功能。包括但不限于设备采购、运输、安装、水电接入、废水排放、弃渣、烟道改造、1年运维服务等使设备能够正常运营的全部内容。公共烟道专用净化器设备:排放浓度:油烟<0.3mg/m3,非甲烷总烃<5mg/m3风量:8000m3/h功率:≤300w电源:AC220V材质:整体采用不锈钢材质功能:具备集成智能监控功能、自动清洗功能。包括但不限于设备采购、运输、安装、水电接入、废水排放、弃渣、烟道改造、1年运维服务等使设备能够正常运营的全部内容。
2加装公共烟道:材质:镀锌材质,外观热转印技术处理主管规格:0.3m*0.4m;辅管:φ150mm*2m其他:包括三通、止回阀、排油阀、圆法兰、以及人工、出渣、现场清洁等加装公共烟道:材质:镀锌材质,外观热转印技术处理主管规格:0.3m*0.4m;辅管:φ150mm*2m其他:包括三通、止回阀、排油阀、圆法兰、以及人工、出渣、现场清洁等
3九龙坡区谢家湾街道民主村片区油烟集中深度治理项目九龙坡区谢家湾街道民主村片区油烟集中深度治理项目无差异

2026112日,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汇星源公司为包1的中标供应商。

2026113日,重庆新雨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雨公司)对中标结果分别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1. 中标人汇星源公司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实质性填写错误,不符合政府采购中小企业扶政策相关要求,不应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其投标资格应按无效处理;2. 中标人注册资金仅50万元,资产规模、人员配置不足,不具备履行本项目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难以保项目按期保质完成;3. 中标人无任何类似油烟集中深度治理项目业绩证明,无法证实其具备项目履约能力,不符合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4. 中标人投标价远低于项目合理成本,且低于最高限价的85%,结合项目新增核工采购内容,其履约能力存在重大风险,可能导致项目质量不达标或无法按期完成。

2026122日,采购代理机构(重庆渝奥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于新雨公司的质疑作出《质疑答复》,主要内容为:1. 关于《中小企业声明函》已调取中标人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及佐证材料,目前正在对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等进一步核查。2. 经核查,中标人已提供(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承诺完全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活动记录。3. 本项目采购文件未对供应商的业绩等设置资格条件。4. 在评审期间,中标人已提供低价说明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低价说明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已通过评审委员审查。在上述取证调查工作完成后,我单位将依据调查结果,告知相关供应商。2026130日,采购代理机构作出《补充答复》。主要内容为:经核实,确认中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存在实质性内容错误,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咨询相关部门意见,原采购内容可能作相应调整,最终研究决定将依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026116日,嘉悦风(重庆)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悦风公司)对中标结果分别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1. 中标结果公示中,汇星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信息谋取中标。其提供的品牌制造商重庆利百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其他企业营业场所,利百和是否存在生产场地?2. 中标结果公示附件中,汇星源公司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明显填写错误:该项目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为“服务”,服务只用填写供应商企业信息即可,但成交供应商填写了供应商与制造商信息;其中汇星源公司提供的上一年度人员信息与真实信息不符;制造商信息填写存在明显错误,在中小企业声明函(2)为本标的提供的人员中,其他人员为11人,在中小企业声明函(3)中为本标的提供的人员中,其他人员为1人。中小企业声明函作为资格审查第一步,且招标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明确表明“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因此,本不应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为何还通过了资格审查并成为供应商?

2026122日,采购代理机构对于嘉悦风公司的质疑作出《质疑答复》,主要内容为:1.场地证明,已向中标人调取其场地证明材料,并就材料的真实性正在进行核实。2.现已调取中标人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及佐证材料,目前正在对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等进一步核查。3.在评审期间,中标人已提供低价说明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低价说明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已通过评审委员审查。在上述取证调查工作完成后,我单位将依据调查结果,告知相关供应商。2026130日,采购代理机构作出《补充答复》。主要内容为:经核实,确认中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存在实质性内容错误,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咨询相关部门意见,原采购内容可能作相应调整,最终研究决定将依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02622日,采购代理机构向汇星源公司发出《质疑处理结果告知函》。主要内容为:(1)评审期间,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你单位需提供低价澄清说明,低价澄清说明文件中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未签字,澄清说明文件是投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2)你单位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数据填写有误,《中小企业声明函》属于招标文件格式性文本,你单位的“答复质疑”无法对质疑事项进行有效说明。(3)你单位与其他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设备制造商均为:重庆利百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关于制造商的数据不一致。(4)针对招标文件第二篇 项目内容及技术要求需要响应的内容你单位响应不完整:带※部分 三、采购内容 设备来购清单 项目采购需求一览表中的单位、数量均未响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响应偏离表即为对本项目“第二篇 项目内容及技术要求”中所列条款进行比较和响应;其中带“※”条款有一条不满足则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不合格。经核实,确认贵单位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存在实质性内容错误,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咨询相关部门意见,且原采购内容可能作相应调整,最终研究决定将依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02623日,该项目发布废标公告,公告中记载的废标原因为:确认中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存在实质性内容错误,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依照相关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咨询相关部门意见,且原采购内容可能作相应调整,最终研究决定将依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026210日,汇星源公司对废标结果提出质疑。

202624日,该项目(重新招标)(JLP25A01121)发布公开招标公告。2026226日,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2.本次投诉的相关情况

(1)针对投诉事项1

采购人答复称:采购人依据招标文件约定行使中标后独立核实权,该权利独立于质疑处理程序,旨在保障采购结果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本次核查系对投标文件真实性、准确性的验证,并非对质疑事项的延伸或扩大,故不受质疑事项范围限制。采购人在质疑答复中同步告知核查结论,系充分保障投诉人知情权的体现,未违反质疑处理公正原则。

经将新雨公司、嘉悦风公司的质疑事项与采购代理机构作出的相应质疑答复以及发给汇星源公司的《质疑处理结果告知函》中记载的质疑处理事项进行核实比对,汇星源公司对于其投标报价低于最高限价的85%所作的澄清说明事项,不在新雨公司、嘉悦风公司的质疑事项范围内。汇星源公司《投标文件》针对《招标文件》“第二篇 项目内容及技术要求”“※三、采购内容”“(一)设备来购清单”“项目采购需求一览表”中的单位、数量均未响应的事项,也不在新雨公司、嘉悦风公司的质疑事项范围内。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质疑中对前述事项予以了处理。

财政部《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40号》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处理供应商质疑时,不得超出质疑事项范围对其他内容进行复核。

参考该指导性案例,采购人、采购人超出质疑事项范围处理前述两事项,我局予以指正。

关于采购人、采购人超出质疑事项范围处理前述两事项本身,即汇星源公司对于其投标报价低于最高限价的85%所作的澄清说明中缺少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是否导致澄清说明无效、汇星源公司《投标文件》针对《招标文件》“第二篇 项目内容及技术要求”“※三、采购内容”“(一)设备来购清单”“项目采购需求一览表”中的内容是否做出全面响应,我局在以下相关投诉事项的核实认定中一并予以评析。

(2)针对投诉事项2

汇星源公司根据《招标文件》及评标委员会要求提交了其投标报价低于最高限价的85%澄清说明。虽然汇星源公司两份澄清说明中有“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栏而且没有签字,但是《招标文件》并没有要求此种澄清说明需要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仅要求公司盖章,而且《招标文件》也没有提供此种澄清说明的格式文本。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或者政策文件也没有相应的签字要求。因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汇星源公司前述澄清说明缺少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为由认定前述澄清说明存在问题,于法无据。

(3)针对投诉事项3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七篇 电子投标文件格式”“二、商务文件”中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模板中“有其他人员的不符合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要求,符合该规定。

根据汇星源公司《投标文件》中《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记载,就“公共烟道专用净化器设备”标的,重庆利百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百和公司”)为本标的提供的服务人员5人,其中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4人,其他人员11人;就“加装公共烟道”标的,利百和公司为本标的提供的服务人员5人,其中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4人,其他人员1人”。即使认可“11人”系“1人”的笔误,但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以及本项目《招标文件》的前述要求,利百和公司为项目标的提供服务的人员中存在“其他人员”,不符合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汇星源公司《投标文件》中《中小企业声明函》还擅自删除了《招标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模板中“有其他人员的不符合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这一要求。

虽然汇星源公司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交了关于其《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一份澄清说明,但是该澄清并非在评标过程中根据评标委员会要求作出,而是在质疑程序中作出;该澄清仅针对11人”的文字错误,并未改变利百和公司为项目标的提供的服务人员中有“其他人员”(1人)这一内容。

根据《招标文件》“第一篇 投标邀请书”“三、供应商资格要求”中“本项目(所有包)预留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的规定,汇星源公司《投标文件》中《中小企业声明函》也不符合上述要求。

综上,汇星源公司《投标文件》中《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4)针对投诉事项4

采购代理机构向汇星源公司发出《质疑处理结果告知函》指出的汇星源公司与其他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设备制造商均为“利百和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关于该制造商的数据不一致,不能单方面证明汇星源公司的投标存在问题。采购代理机构将该事实作为经核查发现的汇星源公司的投标问题,该认定缺乏事实依据。

新雨公司、嘉悦风公司的质疑事项均包括汇星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错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复核中将汇星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与包含同一第三方企业相关信息的其他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进行比对判断,不属于超出质疑事项范围进行复核。

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法泄露商业秘密。

(5)针对投诉事项5

《招标文件》“第二篇 项目内容及技术要求”“※三、采购内容”“(一)设备来购清单”“项目采购需求一览表”中关于“公共烟道专用净化器设备”和“加装公共烟道”的“单位”“数量”的内容本不属于技术参数,而且汇星源公司《投标文件》“分项报价明细表”中已经就“公共烟道专用净化器设备”和“加装公共烟道”的“单位”“数量”作出了响应,不需要在“技术响应偏离表”中再 次作出响应。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定汇星源公司《投标文件》没有响应“公共烟道专用净化器设备”和“加装公共烟道”的“单位”“数量”,缺乏事实依据。但是,汇星源公司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提供《“技术响应偏离表》一份,该《技术响应偏离表》”中对于“1、公共烟道专用净化器设备”和“2加装公共烟道”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写差异说明,属于未作出实质性响应,应按无效投标处理。

(6)针对投诉事项6

采购人答复称:本项目招标文件明确约定,采购人有权在中标后对投标文件响应情况进行验证。本次核查是采购人依据招标文件约定行使的验证权利,本项目存在的问题不属于法定复评范畴,无需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复评,不存在替代评标委员会履职、单方核实结论无效的情形。废标公告公示原评标委员会名单仅为信息披露,不存在误导行为。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投标人对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本项目采购不存在前述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不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采购人具有符合法定情形下对项目废标的权利。

相关部门的咨询意见、原采购内容可能作相应调整,采购人不能作为废标的理由,我局对此予以指正。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五条规定:“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经核实,本项目《委托代理合同》中委托代理范围不包含质疑答复,应当由采购人进行质疑答复。

另经核实,废标公告中显示原评标委员会名单,为系统默认。

(7)针对投诉事项7

如前所述,汇星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的第三方企业利百和公司为项目标的提供服务的人员中存在“其他人员”,不符合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评标委员会却将汇星源公司评审为第1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而且,同时参加投标另一供应商重庆良发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也采用利百和公司的“公共烟道专用净化器设备”,其《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的利百和公司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为本标的提供的服务人员人数、其中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人数、其他人员人数信息均与汇星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披露的对应信息不一致,评标委员会未予关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没有按照上述规定进行评审。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由于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没有按照上述规定进行评审,使评审过程和评审结果失去公正性,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废标后另行组织招标,属于另一项独立的采购活动,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重新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内容变化与前一项废标决定之间不存在关联性,不属于本项目政府采购投诉范围。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我局认为投诉事项部分成立,采购人废标理由中存在不当因素。但由于本项目采购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本项目应予废标,因此对采购人的废标决定不再责令取消。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2026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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