涪陵区石沱镇光明村蔬菜产业整治提升建设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涪财采购〔2026〕16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涪陵区石沱镇光明村蔬菜产业整治提升建设项目”(项目号:FLQ26B00004)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FLQ26B00004采购时间:2026年03月02日
二、项目名称:涪陵区石沱镇光明村蔬菜产业整治提升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重庆孟响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晓妮联系方式:13101075057
-->地 址:重庆市两江新区碚都佳园2栋-11
被投诉人1:重庆市涪陵区石沱镇人民政府
经办人:王德联系方式:15123381719
-->通讯地址:重庆市涪陵区石沱镇宛平路128号
被投诉人2:重庆皓喆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经办人:吴静联系方式:13609471366
-->通讯地址:重庆市涪陵区南沱镇新大街(礼堂)第一层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不服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向我局提起投诉。经审查,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予以受理。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采购文件部分条款不合理,具有指向性,限制排除供应商。采购文件中评审标准的商务部分,“供应商提供2023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起至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止的类似项目业绩(业绩工程类别:建筑工程,合同金额在80万元以上),每提供一个得5分,本项最高得10分”,将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评审因素,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为部分企业围标制造条件。
(二)投诉请求
请求取消本次采购结果,重新组织采购。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研究,我局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部分投诉事项成立,成交结果无效,责令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部分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
2026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