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酉阳县农村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酉财采投诉〔2026〕1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2025年酉阳县农村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采购项目”(项目号:YOY25A00113)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YOY25A00113采购时间:2025年12月17日
二、项目名称:2025年酉阳县农村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成都聚文万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若联系方式:19122969346
-->地 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西南商贸城15区2880号
被投诉人1: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经办人:刘老师联系方式:15730839896
-->通讯地址: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桃花源南路253号
被投诉人2:正大鹏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经办人:官老师联系方式:13908262100
-->通讯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新南路6号龙湖南苑4区12B5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不服被投诉人于2025年12月15日向投诉人作出对“2025年酉阳县农村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YOY25A00113)的质疑答复,于2025年12月18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于2025年12月22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投诉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投诉情况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中商务服务部分、产品展示、设施建设方案、安装协调、沟通方案及售后服务方案的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没有具体明确判断标准,给予评标委员会成员较大自由裁量权。
投诉事实依据:采购代理机构针对我司质疑事项理由答非所问,主观性,敷衍性回复,无任何法律依据支撑,并未提供出判定。(1)垃圾分类投放点配置详细,布置合理,外观美观实用的得4.1-8分;(2)垃圾分类投放点配置较详细,布置较合理,美观,较实用的得2.1-4分;(3)垃圾分类投放点配置有遗漏,布置合理性一般,实用性一般的依据在哪里?我司质疑是产品展示(8分)供应商提供本项目采购相关设施设备的平面布置图,效果图,内部设备配7备及布置图等,评审委员无评判打分的标准。
评审委员会怎么判定,根本无法评判,这类似优、良、一般,没法量化,不是量化指标的模糊表述,根本没法细化量化,没有明确,给予评标委员会成员较大自由裁量权,评分标准划分不够清晰明了,表述不规范,含义不准确,大量采用无明确判断标准的模糊表述,未细化,未量化,没有具体明确判断标准,给予评标委员会成员较大自由裁量权。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 出 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 项 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
二、诉求
请求财政管理部门: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删除我司投诉事项1违法设置条款未量化细化评分条款,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决定如下:投诉事项成立,影响采购结果。我局决定如下: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七、附件
(酉财采投诉〔2026〕1号)成都聚文万顺科技有限公司 (1).docx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6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