璧山区行政中心监控升级改造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60309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璧山区行政中心监控升级改造”(项目号:BSQ26A00002)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BSQ26A00002采购时间:2026年01月27日
二、项目名称:璧山区行政中心监控升级改造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乐平市佩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继宏联系方式:13368337494
-->地 址:重庆市渝中区大黄路110号喜业花园
被投诉人1:重庆市璧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经办人:魏刚联系方式:13983642884
-->通讯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双星大道369号
被投诉人2:重庆盛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经办人:冯招茹联系方式:15730803829
-->通讯地址:重庆市渝北区仙桃街道中央公园北路17号附5号2-5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称:1、投诉事项1:温湿度参数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磋商文件对“枪式全彩网络摄像机”设定的“启动及工作温湿度:-30℃~60℃,存储温湿度:-30℃~60℃”技术参数,与璧山区行政中心所在地的实际气候条件、设备部署环境及项目实际需要严重不相适应,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2、投诉事项2:磋商文件对“拼接屏支架”明确要求“L0G0:HIKVISION”,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规定的:“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的情形,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我局认为: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因此,我局决定如下: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
2026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