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重庆市大足区香国小学近视防控灯光改造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大足财采购〔2026〕17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2025年重庆市大足区香国小学近视防控灯光改造项目”(项目号:DZQ25A01220)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DZQ25A01220采购时间:2025年12月18日
二、项目名称:2025年重庆市大足区香国小学近视防控灯光改造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昌盛弘博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梅淑仁联系方式:18083023649
-->地 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蜀泸大道88号2幢2层80号
被投诉人1:重庆市大足区香国小学
经办人:李老师联系方式:14785467515
-->通讯地址:重庆市大足区智凤街道启智路8号
被投诉人2:重庆千廷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经办人:李奇联系方式:17382313008
-->通讯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食品城大道18号重庆广告产业园13幢2单元2-2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重庆市大足区香国小学、重庆千廷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6年1月6日向投诉人做出的对“重庆市大足区香国小学近视防控灯光改造项目采购”(项目号:DZQ25A01220,采购方式:询价采购,以下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1月14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予以受理,本投诉现已审查终结。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如下: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另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如下:投诉事项2成立,鉴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在本项目处理过程中,启动了鉴定的程序,总计1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大足区财政局
2026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