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都县中医院城西院区办公家具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丰财采购【2026】3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丰都县中医院城西院区办公家具采购项目”(项目号:FDX26A00047)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FDX26A00047采购时间:2026年03月03日
二、项目名称:丰都县中医院城西院区办公家具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重庆鑫晖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龙燕娟联系方式:18215813307
-->地 址: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街道渝南大道305号
被投诉人1:丰都县中医院
经办人:李伟联系方式:13896532436
-->通讯地址: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东段198号
被投诉人2:丰都县公共资源交易事务中心
经办人:梁怡联系方式:17774936630
-->通讯地址: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西段50号二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于2026年2月27日就本项目招标文件样品要求向采购人提出书面质疑。采购人于2026年3月10日作出质疑答复,认定质疑事项不成立。投诉人对答复不满意,于2026年3月16日向我局提交投诉书。
经审查,投诉人未实际参与本项目投标,且未提供《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我局作出《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书》,要求投诉人于2026年3月25日前补正资格证明材料。
投诉人按期提交补正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我局于2026年3月24日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受理通知书》,正式受理本案。
投诉事项
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四人位等候椅部件及10类原材料小样(刨花板、多层板、牛皮、网布、海绵、实木、钢板、铰链、滑轨、气压棒)并以样品作为12分评分依据,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相关原材料、零部件仅凭书面即可准确描述,不属于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特殊情况”;样品要求与成品质量、合同履行无关,评审标准未依法细化量化,主观裁量权过大;违反《重庆市政府采购常见违规违法行为清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等规定。
投诉请求
认定招标文件样品要求违法违规;
依法暂停项目后续采购活动;
责令删除无关样品要求,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经我局审理决定:
驳回重庆鑫晖龙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投诉请求。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丰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丰都县财政局
2026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