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活动中心幼儿园室内幼儿桌椅及办公家具投诉处理决定书
铜财【2026】87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青少年活动中心幼儿园室内幼儿桌椅及办公家具”(项目号:TLQ25A00733)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TLQ25A00733采购时间:2026年01月12日
二、项目名称:青少年活动中心幼儿园室内幼儿桌椅及办公家具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昌盛弘博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梅漱仁联系方式:18083023649
-->地 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蜀泸大道88号2幢2层80号
被投诉人1:重庆市铜梁区教育委员会
经办人:银老师联系方式:18323484881
-->通讯地址: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民营街109号
被投诉人2:重庆市铜梁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
经办人:蔡老师联系方式:023-45878963
-->通讯地址: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亚龙路2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重庆市铜梁区教育委员会于2026年1月30日向投诉人做出的对“青少年活动中心幼儿园室内幼儿桌椅及办公家具”(项目号:TLQ25A00733,以下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月5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予以受理,本投诉现已审查终结。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结合已查明的事实,自本项目发布招标公告之日起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止,该期间内投诉人不具有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并且也未就上述期间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记录的合法性、合理性作出说明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同时,投诉人也未参与本项目的投标,其并非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与本项目不存在利害关系。因此,投诉人不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资格条件,不属于本项目采购活动的利害关系人,不存在本项目的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其权益受到损害的可能性。据此,投诉人不具有提出质疑的主体权利,其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之规定。故投诉人提起的投诉属于受理后发现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情形。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如下:投诉人的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予以驳回。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铜梁区财政局
2026年3月31日